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王成中 被告 黃煒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成中於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45號案件(後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46號審理中)被告黃煒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