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毓華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秋伶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569元(計算式:美金139,612元33.01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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