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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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817號
原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乙○○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就其所有工廠
之模具(即汽車加速引強所使用之凸輪軸)作WC/C離子蒸著
處理(即使模具較具有潤滑及抗磨之作用,而能延長材料之
壽命),經原告同意而開立估價單1紙交被告簽回,原告於
同年3月12日先就被告提供之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
告,因故原告同意不收受此次之報酬,同年3月17日就被告
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報酬含稅為新台
幣(下同)3,150元,原告遂開立同額發票1紙交予被告,被
告則郵寄同年7月10到期之支票1紙作為支付工具,屆期兌現
而付清,同年4月1日原告又將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
理後,以同上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則郵寄於同年8月
10日到期之同額支票1紙予原告,屆期亦兌現付清,原告復
於同年4月7日就原告提出之61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報
酬含稅共計128,100元,原告開立同額統一發票1紙交予被告
,被告則由郵寄同年8月10同額之支票予原告做為給付方法
,屆期亦兌現付清,又於同年6月2日及3日原告各就被告提
供之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付被告,報酬含稅為
16,800元,原告開立2紙發票交予被告,被告雖郵寄同年10
月10日同額之支票予原告作為給付方法,屆期支票退票,但
被告仍於同年10月30電匯原告帳戶,而付清上開款項。惟原
告再於同年7月8日就被告提出之9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
交還被告,報酬含稅為197,400元,原告亦將開立同面額之
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復於同年7月14日就原告提出之11只模
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報酬為23,100元,原告亦開
立同面額之統一發票予被告,約定之付款日期為92年11月10
日,被告卻郵寄同年11月30日或同年12月10日到期,面額
220,500元支票作為支付方法,經原告交予被告職員 陳俊佑
要求更改未果,迄今亦未將支票交還,事後經原告承辦人員
乙○○及會計 世佳華 多次催告均為果,故依據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報酬。並聲
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所交付之94只及11只模具雖經被告為離子蒸著
處理,但其所完成之工作,因客戶反應有問題,故連同先前
交付被告完成處理之產品均不敢再出賣,被告認為原告所完
成之工作並無約定之效果(即極低如鑽石般之摩擦系數),
且有多處瑕疵,迭經被告催請原告處理,在未獲善意回應之
情況下,被告僅得暫行扣留該筆款項,以促使原告履行修補
義務,退步言,縱認被告扣留款項無理由,被告亦得主張減
少報酬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被告於92年7月4日有供94只模具,請原告代為從事WC/C離子
蒸著處理,報酬金額為197,400元。又於92年7月14日提供
11只模具,請原告為WC/C離子蒸著處理,報酬金額應為
23,100元,總計105只,若依約完成,其總報酬金額應為
220,500元,被告均已為WC/C離子蒸著處理。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爭執所在,應在於被告請原告就其所提供之模具從
事WC/C離子蒸著處理,原告是否依照約定提出給付?原告處
理過程是否有瑕疵,而應履行修補義務?或被告得請求減少
報酬?
㈠經查,被告抗辯原告於承攬WC/C離子蒸著工作處理前,曾表
示被告之凸輪軸經其處理後,即具有即極低如如鑽石般之磨
擦系數效果等語,雖提出巨擘P.V.D.物理式蒸著法各種鍍膜
比較說明、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CC鍍模特性目錄圖表說
明書為證,惟查,原告方面所提供之資料除於巨擘P.V.D.物
理式蒸著法各種鍍膜比較說明提及有即極低如如鑽石般之摩
擦系數等語,而於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C/C鍍模特性目錄
圖表說明書上之記載則記載有:「未鍍的WC/C的氮化鋼增加
摩擦力減低引擎效率」、「巨擘WC/C減少摩擦及磨損」等語
,是見原告所從事之WC/C離子蒸著處理之主要作用,是在於
減少摩擦及磨損,以增加引擎之效率,益見該項處理僅在增
加受處理物品抗摩擦及防止磨損之效率,至於實際上是否使
用時之摩擦及磨損程度,則尚須參考被處理之物品品質而定
,非謂認為經WC/C離子蒸著處理後,使用後即可完全免於摩
擦或磨損之效果。
㈡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就其所有工
廠之模具作WC/C離子蒸著處理,經原告同意而開立估價單1
紙交被告簽回,原告於同年3月12日先就被告提供之模具為
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被告,因故原告同意不收受此次之報酬
,同年3月17日就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蒸著處理後,交還
被告,報酬含稅為3,150元,原告遂開立同額發票1紙交予被
告,被告則郵寄同年7月10到期之支票1紙作為支付工具,屆
期兌現而付清,同年4月1日原告又將被告提供之模具作離子
蒸著處理後,以同上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則郵寄於同
年8月10日到期之同額支票1紙予原告,屆期亦兌現付清,原
告復於同年4月7日就原告提出之61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
,報酬含稅共計128,100元,原告開立同額統一發票1紙交予
被告,被告則由郵寄同年8月10同額之支票予原告做為給付
方法,屆期亦兌現付清,又於同年6月2日及3日原告各就被
告提供之4只模具為離子蒸著處理後,交付被告,報酬含稅
為16,800元,原告開立2紙發票交予被告,被告雖郵寄同年
10月10日同額之支票予原告作為給付方法,屆期支票退票,
但被告仍於同年10月30電匯原告帳戶,而付清上開款項等情
,提出估價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等為證,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為真。
㈢繼查,證人己○○到庭證稱:「(問:跟被告甲○○○企業
有限公司關係為何?)他是我的製造商。」、「(問:被告
製造的產品有無發生問題?)去年9月份的事,7月份定的貨
,先訂90支,後來補3隻,因為送過來的貨耐磨有問題,比
原廠的還差,所以造成機件上的損害跟產品上的損害,目前
用了兩隻有問題,就不敢再用,我們就有寄1支給被告,結
果抗磨度還是不足,本身整個都磨耗掉。」、「(問:為何
會發生抗磨度不足這種情形?)應該是表面抗磨性有問題。
」、「(問:是本身材質有問題還是外加抗磨度的問題?)
當初被告有說要在產品的外層增加一層抗磨的加工,在產品
上價格就可以高2、3千元,效果比較耐磨,結果並沒有比較
耐磨。」、「(問:總共賣出幾支?)我們自己使用上的有
1隻,批發出去的有十幾支,我們有要求廠商有問題的可以
退貨回來,有退貨回來的有1支。自己使用的那1支有磨耗。
」、「(問:如何確定是表面抗磨度處理的問題而不是材質
本身的問題?)我們是根據被告裡面的員工陳俊佑總經理跟
我們講的。剛開始有樣品給我們測試,發現磨耗很快,後來
他們跟我們說要作一種熱處理抗磨,效果比較耐磨,價格比
較貴。從3千5百元調到5千5百元,相差2、3千元。)、「(
問:原來測試跟後來實際再用有無差別?)有差別。沒有熱
處理前磨損很快,加了熱處理後磨損比較沒有那麼嚴重。但
還是沒有辦法承受受力。」、「(問:被告提供的材質有比
原廠好嗎?)原廠沒有出這種產品,這是換裝在引擎的裡面
,作進排氣的作動行程,可以提升馬力,扭力」、「(問:
磨損是否為必然?)磨損是一定有的,我們有要求改裝強度
要提昇,有提供原廠樣品給被告,使用結果沒有比原廠好。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剛剛陳述原廠沒有這種產品。
如何比較出被告做出的產品不如原廠產品?)原廠的產品我
們叫既有零件,我們改裝就是把原來零件作一個提升。改裝
的部分就是作凸輪軸。我們是請被告自己做凸輪軸不是用原
廠的凸輪軸。」、「(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自己使用的那
隻多久發現有問題?)約1個多月。」、「(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被告所做出來的凸輪軸與原廠的材質及美國進口的材
質有無不同?)我不了解,我是提供三種,一個是美國進口
,一個原廠的,一個是我們之前委託被告製作的,請求被告
參考這三種製作比這三種更好的產品。美國那隻已經還給美
國,我們只是取他的角度。」、「(問:你剛說沒有做熱處
理跟有作熱處理過的有差別,差別何在?)沒做的兩三個星
期就磨損,作熱處理的1個多月磨損。」、「(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原廠的凸輪軸會馬上就耗損掉嗎?)角度不同,耗
損程度就不同。但原廠的角度較低不會一個多月就壞掉。」
、「(問:是否本身材質就有問題?)本身材質就容易磨損
。但那是在測試。」等語,是依據證人 陳駿旺 所述,被告之
產品有經過原告處理過者,其增加熱處理後其磨損情形,與
未經過耐磨處理後之產品仍屬有差別,而且原廠樣品之使用
情形與被告所提出之樣品較好,是見造成證人陳駿旺所述抗
磨處理後仍屬不足問題,應係因被告所提供之產品品質差異
所致。
㈣復查,證人 賴秋燕 到庭證稱:「(問:跟被告購買產品時情
形?)91年6月11日跟被告定100支,被告有先寄樣品1支過
來,我們測試有問題,會造成引擎表面上刮傷磨損,不能使
用。隔年3月4日到3月14日之間被告又寄第2支樣品給我們,
我們測試可以使用,被告說處理過程不一樣,他說要送到日
本去做處理,費用增加每支3千元。當時我們認為可以用就
訂貨了,實際交貨時只有拿55支。這55支我們使用都沒有問
題。硬度都夠,有個客人說使用有問題,我們寄回給被告,
被告跟我們說可能是人為因素,是客人使用上的問題,我們
就跟客人說可能是客人使用上的問題,客人也接受這樣的說
法,客人沒有說他是如何使用才造成這樣,我們錢都有付給
被告。關於比較技術方面的問題要問我先生(即庚○○)。
我們沒有跟被告索賠。」等語、又證稱:「(被告訴訟代理
人表示:證人賴秋燕所言確實可以證明我有收到1支客戶陳
述有問題的產品。這次有問題我也有聯絡原告要處理,原告
不處理才會弄成這樣。)我一開始定100支,每支價錢約2千
3百元,測試之後不能用,我們之後改成55支,是因為價錢
提高多3千元,每支5千3百多元,價錢增加1倍多,照我們的
預算,我們不能照樣定100支,被告說我們可以定55支一半
就可以,我們就說好,並不是我們說不要其他的45支。91年
6月12日有先付訂金百分之30(100支)」;證人庚○○到庭
則證稱:「(問:跟被告訂貨的技術問題都是你處理?情形
如何?)對。第1次樣品裝在車上10分鐘就不行有很大的雜
音出來,有嚴重的磨損,所以判定不行就寄還給被告,被告
就送第2次的樣品過來,他們說送到國外處理,我們測試可
以使用。客戶有問題的那隻可能牽涉到店家裝設的過程,我
們請客人再買1支回去安裝,如果有相同的問題我們願意賠
償給客人,所以客人再買1支回去用,結果沒有問題。」等
語,是依據證人賴秋燕及庚○○所言,足見原告處理過後之
產品並無問題,即使其中1支有問題,亦係庚○○下游廠商
店家裝設有問題,並非原告所處理過之產品產生問題。
㈤基上所言,原告所為WC/C離子蒸著處理應明顯有達到減少摩
擦及磨損之效果,尚難認為原告未依約提出給付。
㈥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再查,被告抗辯原告所為
之處理,有多處瑕疵等語,除經原告否認外,被告自應對於
其有利之主張提出證明,而本件參酌上開情形,原告既已依
約提出給付,且所提出之給付並有約定減少摩擦及磨損之效
果,已難認為係原告處理過程有何瑕疵,被告對於所主張之
瑕疵,復未能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採信,從而,
其抗辯得扣留約定報酬款項,以促使原告履行修補義務,及
主張減少報酬云云,自非有據。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約定報
酬22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3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㈧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於法亦無不合,亦應准許,併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