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25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點七一之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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