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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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奕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貳只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8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盧奕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2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CHANEL」耳環2只,洵乃仿冒商標之商品,資據被告於該案檢察官偵訊中自承無訛,佐有鑑定人賴麗玉出具之民國99年10月7日鑑定證明書附卷供參,即為被告違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耳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8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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