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愛梅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愛梅(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林愛梅(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姓名暨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需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以資佐證】。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