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302號聲請人 黃惠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包珠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提出附表(聲請狀附表未記載,請詳載附表之票據內容)。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