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寄託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8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愛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楊義佳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