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八六計算之違約金。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