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士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戴士傑(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1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之111年4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11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3日送達,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富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