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姿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姿縈因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姿縈因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7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7罪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日│100年4月7日│100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826號│第23826號│第2382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100年度簡上字第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110日)│110日)│└────────┴──────────┴──────────┴────────────┘┌────────┬───────────┬───────────┬───────────┐│編號│4│5│6│├────────┼───────────┼───────────┼───────────┤│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4月23日│10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6189號│4384號│4384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5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30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5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備註│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拘│編號5-7曾定應執行刑100│編號5-7曾定應執行刑100│││110日)│日)│日)│└────────┴───────────┴───────────┴───────────┘┌────────┬───────────┐│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384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8日│├───┴────┼───────────┤│備註│編號5-7曾定應執行刑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