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徐松奕 被告 林丞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6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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