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債務人 林文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計付之逾期違約金以三個月為上限。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