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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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李○○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 陳世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3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