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珮嵐林玉菁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件:
1、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債務人曾成立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債務人應據實說明:
(1)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4)債務人毀諾後,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及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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