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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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信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阮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阮信雄前於㈠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復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㈢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4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㈢至㈣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1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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