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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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寶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357號)緣債務人王寶琦於93年0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90,25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為2700元,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95年10月3日止計算之。
【信用卡】期前利息為61448元,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103年11月09日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