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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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重豐 上列上訴人與 何冠聖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1,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楊佩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