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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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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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1,000元││
│報費│││
├────────┼───────────┼─────────────┤
│合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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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