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三百四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八十七元(前已退還五十三元予聲請人)、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刊登廣告費五百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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