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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