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景泓.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074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7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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