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9901074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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