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644號

原告 林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閒文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閒文設計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查,依原告所提的估價單(本院卷第13頁),其上係記載為「閒文公間設計」,與原告起訴的「閒文設計有限公司」,並不相同。且查,原告所起訴的「閒文設計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11年3月間,才設立登記(本院個資卷),但原告所主張雙方間的承攬裝修契約是於109年12月間成立(本院卷第9頁),依上,即無法認定原告起訴的「閒文設計有限公司」與估價單所示的「閒文公間設計」有同一性,而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有起訴顯無理由的情形,但因此種欠缺,非無補正的可能,故依前述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台北簡易庭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