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分行法定代理人謝民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及授信約定書、帳卡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等相關證據資料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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