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3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23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28││├──┼──────────┼───────┼───┼────┼───┤│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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