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院業同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被告執行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停止羈押,將被告交由該署執行強制戒治,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七月四日基檢清執甲九二戒執二一二0字第一一八一0、第一一八二九號函、九十二年度基檢清戒甲戒執二字第一二0號執行指揮書存卷可憑,被告既已停止羈押,於臺灣基隆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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