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業已准予具保開釋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理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依法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翠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