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75號原告 陳冠毓 被告 劉澤謙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