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6號再審原告 李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調謀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78,42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9,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