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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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3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703號、99年度偵字第25560、30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蕭文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95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6月30日10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道路旁,以將海洛因摻水加入注射針筒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道路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㈡蕭文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7月27日10時許,在
高雄市○鎮區○○○街某處,見 潘冬春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停放在該處,遂以自備之鑰匙啟動電門鎖後,竊取得手,留供己用。嗣經潘冬春報警處理,旋於99年8月2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鑰匙1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㈢蕭文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9月16日14時50分許
,在高雄市○鎮區鎮○路○○號前,徒手竊取 顏肇慶 停放在該處之JELUM牌腳踏車(車體編號烙碼YJ00000000號、價值2,
800元)得手後,留供己用。嗣於同日15時1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康定路交岔口(前鎮高中圍牆旁),為警盤查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蕭文慶於本件案件審理中之99年11月23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蕭文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於本案繫屬後死亡,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所涉上開3案件,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