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0號附民原告 熊寄辰 附民被告 徐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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