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1號聲請人 江李鳳紅 相對人 李水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李水龍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水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道○段○號6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於民國72年9月16日離家後不知去向,音訊全無,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72年9月16日行方不明)為證,且經本院職權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得相對人確曾於72年9月10日因離家出走而被列為失蹤人口;職權查詢李水龍之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紀錄均無資料,其勞保投保紀錄則顯示李水龍於72年10月4日退保後未再加保,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
WebIR查詢系統、協助維護治安系統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綜上調查,堪信李水龍生死不明狀況持續中之事實為真。查聲請人為之女,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林錦蘭係於72年9月16日失蹤,失蹤之時李水龍為43歲,失蹤迄今業已逾7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