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7號債權人 劉彥辰 債務人 郭冠宏
陳蔓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主張其中33,000元為積欠之6、7月房租,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下爭系爭契約)上已記載「三、租金:月租金壹萬貳仟零佰元,共計12個月,雙方約定每月14號為繳款日,押金不可扣抵租金」,則據系爭契約記載之內容,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12,000元,則債權人主張積欠兩個月租金應為24,000元,就超過此部分之金額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7日以南院武非午111司促第247號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就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之內容,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債權人收受補正通知後,並未就請求之金額中關於租金33,000元之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則債權人就超過24,000元之租金本金及其利息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陳「曼」妃,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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