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義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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