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黃○珍原告于○豪原告于○宇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兼上三人送達代收人于○冠被告 游宗勲
漢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烈明 被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游宗勲、漢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游宗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珍、于○豪及于○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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