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訴人 許富堯 法定代理人 許玉美 被上訴人 步永成
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4,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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