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豐忠於民國105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2日起至108年6月
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1月15日止累計202,958元未給付,其中191,034元為本金;10,63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豐忠於106年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1月15日止累計484,710元未給付,其中467,708元為本金;16,20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91,034元│陳豐忠│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6│││││1月16日起│││├──┼─────┼─────┼──────┼──────┼────────┤│002│467,708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