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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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許閔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順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