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汶靜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