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 張梅娟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坤泉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王坤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