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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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瀚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瀚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瀚龍於民國104年5月23日晚上10時許至晚上11時30分許止,在位於宜蘭縣礁溪鄉龍潭之小吃部飲用啤酒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狀態,其明知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翌日(24日)凌晨0時2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欲返家。嗣於24日凌晨0時50分許,行經宜蘭縣○○鄉○○○路與金古二路路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發現林瀚龍身上有濃厚酒氣,遂於24日凌晨1時11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瀚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警詢卷第1至4頁、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卷第4至6頁),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黏貼紀錄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見警詢卷第7至8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本案公共危險犯行,前於民國104年6月2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4年6月12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7618號維持原處分而告確定,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並參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2小時,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雖已參加法治教育課程,惟未依檢察官命令於履行期間即104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向公庫支付五萬元,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月13日以105年度撤緩字第3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010號緩起訴處分書、105年度撤緩字第3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上職議字第761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後,起訴被告所犯之本件公共危險罪行,於法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犯本案前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素行尚稱良好,本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不顧公眾之安危,罔顧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危害,所測得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數值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交通事故;另考量被告於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已依命完成法治教育課程2小時,惟未依命履行向公庫支付款項之命令,暨其欲返家犯罪動機、目的,及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職業為外包廠商查電表之工人,月入平均3萬元(偵查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警詢自陳)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簡易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