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阮清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1被告 粘錫文 被告 粘麗貞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①贅列 粘人懿 、 粘藝馨 、 粘家甄 為原告②漏為通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13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