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AB000-A112275即乙女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柏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之事實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之事實,但就強制性交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侵訴字第59號判決無罪,原告以被告對其涉有強制性交犯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800,000元,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依前揭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