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 徐祥 被上訴人 覃治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87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87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9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張詠晶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