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唯楓
彭名揚
楊易橙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珠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寶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