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茹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素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70,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民法定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率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素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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