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04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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