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31號聲請人 韋正桂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潘金花 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潘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路○○○號)於107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第1項之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之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潘金花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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