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76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洪昌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標號001金額欄關於「3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萬元」;附表編號002金額欄關於「5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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